慈湖乡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金家庄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区政府十二届六十九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金家庄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通过先公开报名再组织评审的办法建立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
第二条 成立由区监察局牵头,审计、财政、发改经信委、工业园、危改办、住建委、农委等单位组成的评审小组。评选出5家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
第三条 区监察局负责对进入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建设项目,先将招标项目情况报送区监察局,由区监察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抽签的方式在名录库中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五条 进入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要与区监察局签订服务承诺书,内容包括服务质量、收费情况等,并按承诺履行。
第六条 进入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有效的乙级(含暂定乙级)以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
(二)入库前一年内未因招标代理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及未有不良记录行为;
(三)未因严重违纪违规,被有关部门禁止或限制承接政府投资工程业务;
(四)在本市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专职技术工作人员。
第七条 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定一次,对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于每年底受理入库申请,次年初将审定合格的企业加入名录库。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小组审查从名录库中除名,同时两年内不再准入。
(一)服务质量不高,不能按质、按期完成招标代理工作的;
(二)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给招标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揽业务等违规行为,在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明招暗定或者为他人索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在申报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经查证属实的;
(五)经确定为招标代理机构后,无正当理由不承担招标代理工作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本规定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